法院判决武汉首例 AI 图片创作者维权案,认可创作者享有著作权

人工智能
一起“AI 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明确,在一定条件下 AIGC 生成内容可受著作权保护,为判断 AIGC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清晰界定了 AIGC 领域的侵权行为。这也是武汉首例 AI 图片创作者维权案。

2 月 7 日消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6 日通报,近日,一起“AI 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判决明确,在一定条件下 AIGC 生成内容可受著作权保护,为判断 AIGC 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清晰界定了 AIGC 领域的侵权行为。这也是武汉首例 AI 图片创作者维权案。

IT之家整理案情信息如下:

原告王某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创作者。2024 年 5 月 17 日,王某在小红书平台发布了一张使用“某 AI”App 创作的图片,该笔记获得 3.5 万点赞、6000 余次收藏、660 余条评论。

2024 年 6 月 20 日,王某发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音账号发布的 AI 绘画训练营广告中使用了与该图片一致的图片。王某于 5 月 26 日注册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认为被告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使用 AIGC 软件生成的图片与人们通常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属于艺术领域,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创意本身

法院认为,王某在创作过程中需要构思画面,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参数,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

因此,该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王某为该图片的作者及著作权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侵害了王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4000 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庞桂玉 来源: IT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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