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消息,英国最高法院周三裁定,人工智能(AI)不能在专利申请中被列为发明人。随着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越来越多,这一决定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裁决源于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于2018年提交的两项专利申请,一项是食品包装形状,另一项是一种闪光灯。
塞勒没有将自己列为发明人,而是将它们归于人工智能机器“DABUS”的名下。然后,他列出了自己对这些专利的个人权利,即对“创造力机器‘DABUS’拥有所有权”。
英国知识产权局(IPO)最初的回应是,塞勒没有遵守专利规定,要求将一个自然人列为发明人,也没有说明他的所有权是如何从那个人(本案中指AI)那里获得的。
塞勒已经对此裁决提出上诉,坚称自己符合1977年专利法的所有要求,但被驳回。随后,他又向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这两家法院也都驳回了他的主张,否认人工智能可以被列为发明人。
英国最高法院在周三的判决书中表示,它没有就人工智能工具和机器创造的技术进步是否应该获得专利,或者“发明人”一词的含义是否应该扩大等广泛问题作出裁决。
然而,英国最高法院发现,根据现行专利法,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最高法院还驳回了塞勒的论点,即“基于他对DABUS的所有权,他有权为每份申请中所描述和披露的发明提交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理由同样是专利申请必须列出发明人,并且该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最高法院指出:“塞勒已经明确表示,他不是发明人。他的情况是,申请中所描述的发明是由DABUS完成的。他对这些发明授予专利的权利源于他对DABUS的所有权。”
塞勒的律师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判决“表明英国专利法目前完全不适合保护人工智能机器自主创造的发明。”
塞勒已经就同样的产品向美国法院提出了类似的上诉,美国法院也裁定专利必须有人类发明者申请并拥有。
奥斯本克拉克律师事务所(Osborne Clarke)的专利诉讼律师蒂姆·哈里斯(Tim Harris)在电子邮件评论中表示:“虽然越来越容易将人工智能及其成就拟人化,但英国最高法院重申,专利法要求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才能获得专利。”
哈里斯继续称:“如果塞勒的案例中,他是发明人,并将DABUS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工具使用,那么诉讼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最高法院并没有被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它也没有被要求确定更广泛的问题含义,比如人工智能自主行动产生的技术进步是否应该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