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人脸识别,最高法也出手了

人工智能 人脸识别
人脸作为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因其非接触、非强制性、并发性等特点,正在被日益广泛使用,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严重滥用的情况。

人脸作为一种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因其非接触、非强制性、并发性等特点,正在被日益广泛使用,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被严重滥用的情况。

主要问题和风险分析

现行的人脸识别技术,无论是在收集、保管还是使用的环节,都存在诸多的问题。

采存用皆存疑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一是获取人脸识别数据未征得被收集人同意。从数据收集环节来看,人脸识别具有无意识性与非接触性,可以远距离发挥作用,并能长时间大规模地积累数据而不被用户察觉,具有很强的侵入性。面部的生物数据明显属于个人信息,即便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人脸识别的收集环节也涉嫌严重的违法甚至犯罪。因为很多场合对个人面部数据的获取,根本没有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难以认为是依法取得。

二是信息告知不充分。某些应用人脸识别的场景,表面看来是在被收集人有认知的情况下进行,似乎已征得其同意,实际上,由于信息告知不充分,包括收集的主体、收集的数据范围、使用目的及范围、保护措施与相应风险等均未予明示,被收集人事实上的认可,其实并未成立。

三是缺乏合法监管。最新的人脸识别技术,不仅能够指示性别与估计年龄,还能进一步追踪到个人的身份信息、日常的行踪轨迹、财务状况、消费习惯、人与车的匹配、亲属关系的匹配以及经常接触人员的匹配等,多到足以为任何个人勾勒准确的用户画像。目前对于收集方获取的人脸识别数据的管理,没有相应法律条文,缺乏相关监管,大部分人脸识别系统在没有法律和监控部门审核下进行运行,而这一切,只取决于掌控之人想不想使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是数据存储存在安全隐患。从数据保管环节来看,一旦收集主体未能善加保护,也会导致大规模泄露的情况。即便其采取合理的保管措施,也仍然面临被黑客侵入而泄露的危险。由于个人的生物学数据具有稳定不变性,一旦泄露,所带来的潜在的安全风险,远比手机号与账户信息的泄露更为严重,相应的风险及危害即不可逆转,也无法有效弥补。

商业化落地不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一是人脸识别杀熟。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竞争规则、数据规则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存在竞合趋势,人脸识别杀熟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前段时间房地产商利用人脸识别,同一套房屋,购房者从不同渠道购入,差价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引发热议,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是引发歧视问题。研究表明,人脸可以显示性倾向,且预测结果大部分正确。所以,同性倾向的人很可能会成为歧视对象。自然,歧视的领域远不只此,还包括种族、性别、民族、地域与职业等方面的歧视。

(三)值得警惕,政治安全国家安全受影响

一是间谍组织对一些特定人物的识别。正如前文中描述的,虽这人脸识别技术的进一步普遍落地,庞大的数据量足以支撑其勾勒出任何人的画像,尤其是掌握国家机密的部分人员,他们的隐私安全需要被重视,以免被间谍投机利用。

二是人脸识别可用于判断政治立场。据美国科技网站VentureBeat日报道,斯坦福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人脸识别算法可用于判断人们的政治立场,且准确率达到72%,这绝对值得警惕。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人脸识别应用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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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

伴随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不断丰富,一些小区引入人脸识别系统,用“刷脸”代替“刷卡”,社会各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将人脸识别作为住户身份验证方式,是一种智能化管理,可以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让小区管理更安全、更高效。也有意见认为,在录入人脸信息时,小区物业要求人脸信息和详细住址、身份信息相绑定,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可能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损害。那么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是如何看待的,继续来看报道。

为此,《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伴随着人脸识别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被采集的场景也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如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新司法解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从司法审判层面加强对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保护。

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

长期以来,部分移动应用程序通过一揽子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的问题突出,这既是广大用户的痛点,也是维权的难点。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此类处理人脸信息的新规则。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人脸识别一直是社会关注而热议的话题,人脸识别数据被违规采集及滥用的情况曾被多次曝出。如在售楼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今年的“3·15”晚会上揭露的多家商户在未告知或征得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人脸识别系统偷偷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27条也对人脸识别进行专门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是把双刃剑,引导科技向善,我们责无旁贷,也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责任编辑:庞桂玉 来源: 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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