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其中新业态价格违法行为中的大数据“杀熟”尤其引人关注。
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对其进行“精准画像”,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或进行特定推送,由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大数据技术已深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遍布衣食住行各个领域。然而,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订外卖、订票以及网约车等互联网平台上都陆续出现了“杀熟”行为。去年12月,某网友曝光自己在开通某外卖会员后,配送费不降反升;某电商平台针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定价策略,导致出现“酒店同房不同价”现象……诸如此类“一人一价”的大数据杀熟事件不胜枚举,已逐渐演变成互联网平台发展策略的一种畸形常态。
当某个平台靠低价倾销逐渐占据行业内的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利用大数据进行涨价“杀熟”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类现象或已成为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同行竞争和谋取利益的惯用手段。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价格歧视行为,无疑是对用户赤裸裸的隐私侵犯和权益侵害,更不利于整个行业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行。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意见把对电子商务平台的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从绝对额罚款更改为以销售额比例罚款,由此可见监管部门的强硬表态和明确态度,这一惩罚加码动作将对电商平台产生极大的威慑效应,极有利于从执法端规制和打击平台型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实际上,消费者作为个体在遇到大数据杀熟行为时通常束手无策,大数据杀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征增加了对其进行鉴别和举证的难度,投诉和维权举措往往也是步履维艰。因此,当务之急是需建立起适用于整个电子商务平台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搭建合法监管平台;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监管安全措施,从源头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首先,加强对大数据算法的技术监管,应在行业层面制定相关行为规范和标准,规范平台等经营者对于大数据算法运用的合理权限,对平台收集用户数据进行算法规制,遏制大数据滥用用户隐私行为。
其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相应的行业监察部门,或利用同行之间的互相监管优化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从业者公平参与竞争。
最后,强化多元主体的协同监管体系,联合消费者协会、工信部门以及网络信息部门等部门进行外部监管和市场监管,打通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加强监管层面的执法力度外,位于平台两端的企业和用户的自我监管和保护意识也不能缺席,两者都应正视大数据“杀熟”的严重性,企业需加强自身法律监管,用户也需树立隐私观念,增强安全意识。
一方面,企业应保持正确的战略定位和核心价值观,在利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更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确保价值中立,避免大数据滥用和危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于消费者而言,不仅应提升对于自身隐私的保护意识,还应清醒认识到目前很多线上软件和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和快捷都是以牺牲自身隐私数据换取的,而这种让用户被迫开放隐私权限的行为不应成为企业过度滥用用户数据、滥用支配地位的理由,更不应该成为企业互相倾轧、破坏行业生态、损害社会公平的牟利工具。
相信在监管部门释放从严信号后,各平台都会规范自身行为,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让算法更好服务于用户,构建起和谐、公平的行业环境。(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