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期间最热门的新闻,就是中国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被要求从某交易所摘牌。俺们除了表示义愤填膺和强烈谴责之外,此事不宜多说议论,故省去很多字。
看到大家都在议论,三大运营商被摘牌了,是不是就要被迫回购流通股股票。但是,按照在米国流通股票的市值,回购那得花费千亿级别的美金,这是要我们大出血啊!
我以个人有限的知识进行了分析,得出一个肤浅结论:三大运营商被摘牌以后,应该不需要对流通股股份进行回购,而是可以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希望大家扔砖头。
这是因为三大运营商在美国上市发行的股票,不是真的股票,而是一种叫ADR的东东,它的中文名字叫“美国证券存托管凭证”。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只有注册在美国境内的公司,可以直接上市发行股票,而非美国本土注册的公司,上市融资只能通过发行ADR来实现。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发行的都是ADR,阿里,京东,三大运营商都是如此发行。
ADR的准确定义为“一种由银行发行的、代表非美国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可在美国金融市场交易的可流通金融工具”。具体的程序是,如果美国一家银行需发行中国公司的ADR,首先它会通过外国证券经纪,购买这家看好的外国公司股票,接着通过其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接受股票托管,并将一定数量的股票打包成一份存托凭证(每份ADR代表1股或多股或几分之一股的股票),然后依据美国证监会的要求在美国证交所或场外交易市场(OTC)发行ADR。
中国公司的ADR在米国交易所发行后,美国投资人可以通过美国证券经纪购买ADR。为便于美国投资人购买,ADR以美元定价存托凭证,并以美元支付股息红利。
当初,三大运营商都是香港、美国两地上市,操作的顺序应该是首先在香港发行了H股,然后依托在香港发行的H股股票,随后在米国发行了ADR。
那么这一次被勒令摘牌,就面临着持有三大运营商ADR的米国投资者手里的流通股股份怎么办的问题。投资者的第一方案,当然是先跑为快,可以在1月7日-11日退市过渡期,卖掉手里的ADR。
由于时间过于仓促,很多人肯定是卖不掉手里的股份的,那可以要求大股东回购么?因为这不是大股东主动发起的私有化,所以三大运营商的大股东没有法定义务回购。
但是,我们也不会让美国投资者手里的股票失去流动性和退出机制,按照国际惯例,存托机构可以安排投资人做“股票转换”。
即存托机构可以把持有三大运营商ADR的投资者手里的股份,换成在另一个市场交易的股票。通常存托管机构会安排自己的经纪公司,与发行ADR的主体一起在另外一个市场寻求股份转化注册,并安排新的经纪公司安排股份注册和交易。
之前已经说了,三大运营商都是先在香港上市的,因此发行ADR的时候,是由美国的存托管理机构买入了大量的三家公司的港股,那现在只需要和三大运营商一起商量,并且征求香港联交所的意见,能不能把ADR直接转化成三大运营商的港股普通股交易。
当然了,美国的存托机构和他们在香港分支机构,首先要明确这些ADR对应的股票,是不是港股的流通股,如果是流通股就很直接操作转化:如果存托券商手里的股票还不是港股的流通股,那应该相当于非流通股上市,应该还需要香港交易所和上市管理部门审批。个人觉得,考虑到维护国际投资者的权益和国内公司的信誉,解决米国投资者手里ADR对应股票的上市流通,应该不是大问题。
前面的事情解决了之后,接下来美国的ADR券商会通知米国投资者他们香港存托机构的联系电话,然后需要在香港开好股票账户,由香港券商联系香港的存托机构,然后存托机构直接把米国投资者ADR对应的股票数目转到所在券商的个人账户。然后,然后,米国投资者就可以买卖三大运营商的港股了。
在这个过程中,米国个人投资者必须保持电话畅通,随时配合各种规定动作,因为做这些事情都有时间窗口和期限要求,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完成在另一个交易市场由指定经纪公司联系当地存托机构,获得你的普通股过户。整个过程中,各种机构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
如果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上述任务,只能等待存托机构代你行使权利,在香港市场买掉个人ADS对应的普通股,再把钱还给投资人。但是,这里面有可能涉及到香港的税。
所以,三大运营商被摘牌以后,并不需要回购投资者手里的流通股份,而是可以通过转化为其在香港的普通股解决其退出和流动性需要。当然了,如果我们认为现在三大运营商在纽交所的股价是极其低估的,也不排除采取定向回购的方式实现投资人退出,相当于抄了个大底。关键是看这个生意是否划算,如果低价定向回购,然后可以回到A股溢价发行,实现低买高卖国资增值,解决回购的资金筹集肯定不是问题。现在,我们最不缺的,就是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