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巨头的野蛮时代结束了?更强反垄断监管即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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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在于竞争,市场主体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是市场竞争的天敌,是扼杀市场竞争的罪魁祸首。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主体中的新势力,对维持、促进乃至升级市场竞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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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目前正在依法审查虎牙与斗鱼合并等涉及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

受此消息影响,前一个交易日,阿里巴巴港股收跌2.63%,阅文集团收跌4.12%,腾讯控股收跌2.89%。虎牙和斗鱼美股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分别收跌0.74%和2.13%,阿里巴巴美股收跌3.22%。

近段时间,监管层不断释放对平台经济加强监管的信号,并表达对资本过度扩张限制开放公平竞争的担忧。此次罚单一出,已经野蛮生长十年的互联网行业,走到了红利结束和强监管交汇的十字路口。

加强网络平台监管是社会达成的共识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线上经济呈现出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平台集中,关于平台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日益增加,显示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

该主要负责人还透露,此次公布的这三起案件中均涉及到协议控制架构情形,其中既有被调查的经营者存在协议控制架构的情形,也有目标公司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情形。这也是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对涉及协议控制结构企业违法实施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对规范涉及协议控制架构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起案件的大致情况是:

1、阿里巴巴自2014年3月到2017年6月先后三次合计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成为后者的控股股东。在2018年2月,阿里巴巴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

2、腾讯系企业阅文集团在2018年8月与新丽传媒等签署协议,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完成交割。

3、丰巢网络在2020年5月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并于当月完成交割,交易完成后丰巢网络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0%。

在处罚决定公布之后,三家受罚企业也分别作出回应:

阿里巴巴方面表示,“我们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已按照政策指引和要求,积极整改”。

阅文方面回应称,“阅文集团收到通知并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全面做好相关的合规申报工作”。

丰巢方面则表示,“已经接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诚恳接受,积极落实”。

斐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沙俊成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除了《反垄断法》之外,此前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也被认为是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的趋势。

对沙俊成律师认为,不论是否有《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被处罚的行为均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符合申报标准的都应当进行申报。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则是意味着国家监管的决心,其中第十八条也指出了“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这些法律条款为今后相关部门的执法指明了方向。

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学军在接受新浪科技采访时谈到,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释放了强化网络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信号。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对于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未依法申报,分别作出罚款5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处罚决定,是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具体行动。

李学军律师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网络平台只要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就应当依据该法进行处罚。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应当受到监管和规范,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应当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市场经济的活力之源在于竞争,市场主体实施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是市场竞争的天敌,是扼杀市场竞争的罪魁祸首。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主体中的新势力,对维持、促进乃至升级市场竞争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互联网领域大型企业如果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危害尤巨。

对于50万元的定格处罚,有不少人认为该处罚金额过低,而低成本的违法行为,对于企业的约束有限。而美国、欧洲不少科技巨头触犯《反垄断法》,处罚金额就能上亿美元。对此,沙俊成律师表示,目前中国对于未依法进行申报的案件,最高的处罚是50万元人民币。而以欧盟为例,处罚的上限是违法企业整个集团在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的10%。实际中,对于违法企业超过百万欧元的罚款也非常常见。

李学军律师指出,市场监督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阿里巴巴、丰巢、阅文网络平台处以法定最高限额处罚,是处罚法定的基本原则的要求。至于处以50万元的罚款是否说明网络平台违法成本过低,是否导致违法企业获利,或者罚款50万元是否难以发挥行政处罚的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只能通过修订《反垄断法》解决。

李学军律师呼吁,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平台企业施以重罚,加大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势在必行。不过另外一方面,李学军律师认为,《反垄断法》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提高科学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执法水平也提出新的要求。如果对于网络平台企业设定的集中经营的备案审查标准过于苛刻和超前,导致在现阶段平台企业无法通过备案审查,平台企业违法经营也就在情理之中。

他强调,相关信息反映,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平台企业通过了集中经营的备案审查,这一现象应当引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官网信息显示,加上12月14日公布的3起案件处罚决定书以外,自2019年8月30日开始,累计公布了相关案件处罚决定书的数量达到50起。沙俊成律师指出,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数量并不少,此次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受处罚对象是阿里巴巴这样量级的新经济企业。不过,这一类型的处罚虽然很多,但是顶格处罚确实比较罕见。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规定,未依法申报的处罚金额上限提高到了上一年度该企业集团销售额的10%。沙俊成律师认为,这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加强监管的趋势。

在接受采访时,李学军律师还指出,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垄断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由之一,如果有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因阿里巴巴、丰巢、阅文等网络平台垄断行为使自己遭受了经济损失,就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张燕妮 来源: 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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