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国外监管如何“见招拆招”。
机遇与挑战并存
区块链技术是近十年间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技术。狭义上,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是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从广义上理解,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区块链技术最重要的两个特点是可信任和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透明化的特性使信息能被公开获取,确保数据的真实和不可修改,从而创造可信任的环境,同时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其能保护隐私,并能提供可靠和满足多种功能的设定。
区块链技术发展中的风险挑战
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型技术,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会对原有的社会秩序和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也需注意到,这种革新也会产生新的问题,对原有社会秩序和区块链本身都提出新的要求。
(1)“去中心化”与传统监管模式的本质矛盾。
目前对区块链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货币系统和金融领域,因其关系到一国的经济秩序和金融体系稳定。除了在小范围的投资领域流转外,比特币当下最为主要的应用场景是洗钱、勒索和黑市交易等犯罪活动。
虽然少数承认数字货币的国家和地区已基本出台了相应的监管政策和举措,但具体监管效果还不确定。另外,除了对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管之外,还需要对技术规则本身进行规制。区块链的“去信任化”功能并不能克服技术设置本身的“不诚信”问题,以技术为包装的规则失衡因具有隐秘性而使得监管更加困难。
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和数字货币应用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存在,传统的监管模式是集中化的、反匿名的,这无疑与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本质特点相悖;更深层次的悖论则在于数字货币背后的科学技术与监管体系之间的价值追求并不相同,前者奉行“去监管”哲学,崇尚自由开源,而后者则强调风险防控与化解,追求效率、安全与公平的动态平衡。
(2)“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的循环悖论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区别于其他传统系统的主要特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所有的革新意义也都源自于此,“去信任化”“自治性”不过是“去中心化”在技术规则赋权下的意义延伸。然而,正如世间没有绝对真理,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也没有那么绝对。虽然在技术和理论上的确可以实现绝对的“去中心化”,但现实中资源和信息的流动会促使新的中心形成,从而对“去中心化”的意义和功能造成消减。
数字货币的矿池和交易平台即为此方面的典型代表,二者虽解决了人人皆可参与挖矿和交易数字货币的现实需求,却成为新的中心化平台,引发因中心化而导致的危机和风险。另外,区块链在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也有可能出现同样问题。因具有可扩展性,区块链平台可能会促使新的虚拟权力产生,并进而导致“现实政治的重新集权”,少部分技术精英垄断或主导公共事务却无需获得任何合法授权或不受任何监督。
(3)“智能合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对接难题。
区块链应用除了面对监管系统缺位、监管规则空白挑战外,还需要克服与现有法律系统的对接和协调问题,才能获得正式的合法性地位,这主要体现在智能合约的应用方面。目前,关于智能合约的论述大多集中于强调其如何实现可编程金融以及如何取代中介机构等方面,而忽略了智能合约与现有法律系统尤其与合同法的协调和兼容。
首先,是关于语义解释和表达效力问题。现实生活中,受限于语义表达多意性和客观情况多变性,往往会出现法律未规定或双方未约定情形,需要对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且这种解释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应依靠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从中裁决;但智能合约却完全依靠计算机语言写就的程序在缔约方之间实现验证和执行,这必然会引发一个根本性问题,即程序代码是否能够精确地表达合同条款的语义以及合同条款是否又能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若不能表达,那么对于代码的语义应如何解释、由谁来解释,以及最为关键的一点--其是否属于被合同法所认可的有效合同形式?
其次,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一切均需听命于事先设定好的代码,而不考虑缔约方当下的真实意愿,若一方当事人某一操作失误或希望有其他选择,代码程序并未提供可修改的替代方案,则所谓“智能”并不智能,以致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撤销和解除等制度根本无从适用,而这与近代私权社会所确立的基本民法理念“意思自治”是完全相悖的,让人不免担心智能合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可能也牺牲了一定的公平和自由。
智能合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技术与法律的协同,但还需要现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确认。
(4)“共识机制”下的技术与现实差距
“共识机制”是区块链技术的重要组件,处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较底层。区块链系统中的各节点能够在没有第三方信用机构存在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记录认可,原因即在于各节点自发地遵守一套事前设定好的规则,该规则可以直接判断行为记录的真实性并将判断结果为真的记录记入区块链之中,这种判断规则就是“共识机制”,其是区块链应用得以实现的技术保障。如区块链在应用于社会治理时,有激进观点认为传统的集权政治和等级制度都将被新的治理模式和认知方式取代,信息技术作为一种新“权力”将会“解放”传统“权力”。这一主张明显带有技术乌托邦色彩,忽略了技术功能与实际现实之间存在的明显差距,正如技术能够实现去中心化不代表可消除现实中的再中心化一样,系统中的各节点能够对某一交易记录达成***共识不代表用户对整个系统的发展也可以达成***共识。现实中,个人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和盲目性,上述观点所主张的泛化民主会打破治理主体与公众间原有的平衡,导致决策共识更难实现,以太坊的几次分叉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因利益和价值观差异,社区内用户的主张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再将其应用于整个社会,共识的难度可想而知。
区块链技术的政府治理
由于区块链技术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不少政策管理者仍在观望,而一些已有的管理措施刚实施不久,所以也难以对其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进行分析评价。总体而言,区块链的政府治理的讨论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区块链的政府治理模式。
就目前而言,各国区块链治理的主要政策大致可以分成五类模式。***类是等待观望持这一态度的管理者继续沿用现有的法律框架,仍在观望该技术将如何发展。第二类是发布指导意见(Issue Narrowing or Broadening Guidance),即管理者在已经收集到的信息基础上决定签署非正式引导意见,明确现有的法律框架如何适用于新技术,这一措施将导致现有规定原则的窄化或放宽。三类是沙箱(Sandboxing),采用这一方式的管理者能在出台规范措施之前观察并学习,同时为创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确定性。第四类是出台新的立法措施(IssueNewLegislation),这一方式能吸引技术创新,但也承担着过早立法的风险,长期来看可能产生负面后果,如随着技术的演进需对立法进行重新修正等。第五类是将技术纳为己用(Use Blockchain Technology for Their Own Purposes),这一方式使管理者能够通过自己使用、测试技术来增加对技术的了解。
(2)区块链治理监管的原则。
在监管过程中,研究者建议政府需要遵循以下相关原则:
一是保持治理监管措施的稳定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发展的一种方式;
二是必须在最开始就将反洗钱、保护消费者等公共政策目标的考虑纳入其中;
三是需关注治理监管权威机构和行业代表之间对话的重要性;
四是借助技术创新激发法律创新,倡导多中心的合作监管方式;
五是监管者应鼓励不同层次的实验;
六是治理监管措施应关注技术的具体使用案例而非技术本身;
七是监管者应抵制过早的创立新规定的诱惑;八是监管者应参与到跨国的合作和对话中。
(3)区块链治理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框架的调整
研究者提出需要思考新的能够平衡区块链技术和管理的法律范式,以应对正在不断涌现的自治系统。
由于数字货币在整个区块链中居于中心地位,所以数字货币的管理也成为区块链政府治理的重点。2015年9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发布文件,将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的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定义为“商品”,这意味着所有涉及比特币的交易行为都需严格遵守美国现有的关于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的市场管理规定而在欧洲,2016年2月,欧洲议会发布了数字货币监管草案,将比特币和其他数字货币纳入到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范畴中。同样,2017年12月,澳大利亚两议院正式通过了《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案2017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内容,提出打击加密货币的非法使用。
总结
区块链技术虽然未必能像互联网一样在某种程度上完全改变人类社会的整个生态体系,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区块链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的又一次飞跃。因为区块链不仅延续了互联网早期的去中心化、去中介化、平权的交流理念,同时分布式的账本也重构了互联网的信任机制;另外诸如数据的确权使用、价值的高效传输等特点,还可以广泛应用于很多行业,比如金融服务、合同契约、慈善公益、物联网等,未来很有可能重新定义这些行业的规则,创造出新的价值。但是,区块链的发展也面临着众多的挑战,无论是其底层技术、还是商业场景的创新,特别是政府的引导与监管,都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