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融:北京网贷备案办法意见稿下发,四方面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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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比上海、深圳,北京备案办法相对温和,并没有提及平台所关注的银行存管属地化。

  7月7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发《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比上海、深圳,北京备案办法相对温和,并没有提及平台所关注的银行存管属地化。中再融认为,本次管理办法的发布,为各平台备案工作指明了方向,且有详细的时间表,执行要求较之前相关政策更加具体,推行路径和手段也更加清晰。

  此次意见稿提出四部门协同对网贷平台进行备案,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各有负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中再融合伙人&副总裁侯君表示,意见稿在网贷平台备案步骤指导上事无俱细,对备案申请流程、备案材料、审核机制、办理时限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在四个方面防范了网贷机构的金融风险。

  ***,***对投资者明确提出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并要求平台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从培养投资理念的角度防范风险发生的可能。文件明确要求各家平台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强调了投资者的适当性,提到“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在这种情况下,网贷平台应该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提示。在投资者适当性基础上,意见稿进一步强调了管理投资者风险,即“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对于平台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提升。

  第二,特别强调要求平台具有风险管理能力、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和管理制度,从平台自身风险、制度及网络安全层面防控金融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十年间,不确定性风险频发,使监管部门对于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多要求,这既是对投资人的保护,也是对行业风险的有效规避。

  第三,建立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并设置网贷平台评估分类标准,不良名单制度能够有效规避欺诈风险,而网贷评估分类,不仅有助于监管层面分层次监管,更有助于投资用户根据自身风险选择适合适的平台。

  侯君认为,从这个行业诞生以来,不乏各种第三方发布的网贷平台排行榜,但官方并没有出具相关评估标准,这对于行业来说是颠覆性的。不良行为名单制度的建立,形成权威的公开透明机制,使真正合规的平台走到台前,使投资用户对行业提升更多信心。

  第四,统一对接监管系统,建立风险信息报送机制,以监管平台风险,有效预防风险。统一监管无疑是行业监管的主流,形成长效机制,将平台不合规经营的风险扼杀在摇篮里。

  此前,监管部门将网贷整治时间延期一年,给平台留下更多时间去整改,完成合规,而此次备案办法意见稿的出台让平台整改的指向性更加明确,备案工作也能更进一步。

责任编辑:润月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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