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D博弈:中移动出局,13亿手机用户受损

网络 4G/5G
三十多年前,国际上电信业开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其后,“放松管制”与“再管制”并存是相关国家电信监管演变的两个显著特征,而技术中立原则可能是放松管制体系变化中最易理解、最易被利益相关方接受、最不易产生执行争议的一项制度安排。

话说村中一位大户家多了一个孩子,村里人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但大户却对外声称孩子是其亲生的,并为孩子请了全村***的奶妈和侍女,甚至开始筹划安排未来娶媳妇的事情,最终成为村中笑料。如果说TD-SCDMA大致还有三分之一的中国血统,那么,TD-LTE究竟有多少中国血统确实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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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前,国际上电信业开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其后,“放松管制”与“再管制”并存是相关国家电信监管演变的两个显著特征,而技术中立原则可能是放松管制体系变化中最易理解、最易被利益相关方接受、最不易产生执行争议的一项制度安排。关于技术中立原则,国际上大约在20年前就已经达成共识,这一原则随后成为WTO的一项基本要求。

不过,过去十年间,在中国,技术中立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促成电信央企大重组、定义运营商市场竞争力、对亿级手机用户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瓶颈问题”。中国3G和4G牌照发放中的许多争议与质疑,正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4G新牌照发放:猜测虽结束,争议仍犹存

工信部2014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12.86亿户,普及率为94.5部/百人。在市场趋于饱和背景下,4G新牌照颁发了。

2015年2月27日,工信部向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发放了“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 FDD)”经营许可(FDD牌照)。中国移动虽然也提出了申请,但此次未能获得FDD牌照。这距2013年12月4日工信部向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三大运营商颁发“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经营许可(TDD牌照),已经过去了近15个月,而中国移动4G用户数已突破1亿,占据了4G市场90%的份额。

如果说当初出于支持与发展所谓“中国自主”4G技术TD-LTE的需要,市场弱势的电信与联通于2013年12月“被发放”TDD牌照,多多少少令人觉得有些意外,那么,中国移动此次在FDD牌照博弈中出局,似乎是“众望所归”。然而这一格局真的会促成电信市场的再均衡、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吗?在市场进入制度壁垒“坚不可摧”、携号转网等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管制举措系统性缺失的情况下,中国13亿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基本的保障吗?

“一晚忘关4G、房子就归移动”的说法因过于夸张可能会消失,但消费者对4G资费畸高的担忧将会持续。中国移动的用户数高达8亿,这一数字几乎相当于美国与欧盟的人口总和。但这些用户并不能享用价值链更为粗壮、商业生态更为发达的FDD技术。他们何错之有,这种“无过错责任”公平、合理吗?

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在移动通信市场中长期处于下风,而且在刚刚步入4G时代之际,它们与中国移动的市场差距已经呈现扩大态势。然而,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竞争规制只保护竞争,不保护竞争者。通过“标准歧视”的许可安排、试图调整市场竞争格局失衡的做法,无论如何都是有失管制正当性的,而且阻碍公平竞争、影响消费者福利的情况出现的概率,也是非常高的。

真实的现状:4G牌照的技术语境

LTE作为全球4G技术的主导标准,有两个细分变体:LTE FDD和LTE TDD(TD-LTE)。在LTE进行标准化工作之初,LTE标准化组织3GPP就决定,LTE必须支持FDD与TDD两种模式,确保二者之间的差异维持在***程度,这样就为两者之间***程度的协同性提供了保证。因此,几乎所有LTE技术规范,对FDD与TDD来说,都是完全一样的。尽管二者技术上至少90%都是相同的,但是就商业生态的发达程度而言,TDD未达到与FDD相提并论的地步,无论是网络规模还是手机等用户装置的数量,FDD始终保持着压倒性优势。

除了中国之外,各国在移动通信频谱划分上,出于规避TDD技术缺陷等缘由,几乎都在“照顾”FDD技术,将绝大部分频谱分块匹配以便采用FDD技术。而在每回频谱拍卖时,尽管用于竞拍的FDD频谱在标的数量和总量方面都大大超过TDD频谱,但就最终成功竞标的单价(US$/MHz-Pop)来看,前者往往为后者的数倍,这说明市场对TDD频谱的估值较低,TDD标准的商业价值也较低。

当中国TDD牌照于2013年12月发放时,根据全球移动供应商协会(GSA)的统计,当时全世界共有92个国家的244张商业运营的LTE网络,有120家厂商的1,240件用户装置(手机等)支持LTE,其中TD-LTE商用网络仅为25张、涉及20个国家,支持TDD标准的用户装置仅有274件。而且FDD运营商多为市场份额排名领先或靠前的“高大上”,它们往往毫不犹豫地选用更为成熟的FDD标准,旨在维持或加强市场地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处于弱势市场地位的TD-LTE运营商,若将这些TD-LTE运营商称作“乌合之众”显然不妥,但它们很难甩掉二、三线运营商或投机者的标签,其投资额与网络规模很难与同一市场高大上们的LTE FDD网络相比。

作为全球***移动运营商,中国移动可以称得上是“高大上”中的高大上,但就是这样一家高居市场主导地位的运营商,反而大规模地建造与运营TD-LTE 4G网络,因而使之因标准战略的不同而成为高大上运营商中的“另类”。另外,一个国家所有移动网络运营商都开发“冷门的”TD-LTE网络且都不开发“热门的”LTE FDD网络,也使中国成为全球独此一家的“另类国家”。#p#

将错就错、错上加错、抑或难言之隐:4G牌照发放的三大逻辑错位

纵向对比中国TDD牌照与FDD牌照的颁发时点,横向分析获牌主体申请牌照的真实意愿,深入剖析牌照申请失败者被拒的缘由,中国4G牌照发放中最为直接的三大逻辑错位问题就会清晰呈现。

逻辑错位一:FDD牌照与TDD牌照之间近15个月的颁发时间差问题。技术中立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对技术标准完全放任自流。按照标准成熟度发放牌照,是各国监管者的通行做法。FDD技术较TDD技术成熟,为何首先颁发技术成熟度低的TDD牌照、而在近15个月之后才发放成熟度高得多的FDD牌照?如果一定要有时间差,那么FDD牌照也应当因为成熟度更高而先于TDD牌照进行发放。对于这一“依照成熟度逆向颁发牌照”的模式,若不将其解释为偏袒或间接支持所谓“中国自主”4G技术TD-LTE的政策之需,真的很难自圆其说。尽管可以公开讲,网络制式与标准是运营商牌照申请中自己提出的,并非监管机构强行指定,但是已经上市的三大电信央企仍旧为国有资本绝对控制的企业,这一国有企业属性,使得上述解释能否被广泛认可与接受,尚难以判定。

中国4G牌照发放的主要问题还不在于此。作为制造业大国,在电信法缺位情况下,***困惑是中国通信制造业产业政策与电信服务业管制目标之间的碰撞和对立。无条件、无原则地支持TD技术的论述总是能够博得大量网络支持,正是这一矛盾的真实写照。尽管国际上早就有了明确答案,但民粹主义在转型的中国还是非常有市场的,其流行与泛滥,对于按照成熟度反向颁发FDD牌照与TDD牌照的离奇做法,无疑起到了遮盖或掩护作用。不过,中国的13亿手机用户,却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一民族主义狂欢的买单者。

逻辑错位二:联通与电信“被发放”TDD牌照问题。由于TDD技术与生俱来的某些缺陷,再加上TD-LTE在产业成熟度方面始终大幅度落后于LTE FDD,全世界大多数移动运营商的4G网络,在法律允许它们自行选择网络标准的情况下,都采用了LTE FDD技术,虽然也有部分运营商使用了TD-LTE技术,但通常只是将其作为FDD网络的一种补充,或者出于非同寻常的目的。

在中国TDD牌照发放时,根据GSA的统计,当时全世界有20个国家的25张TD-LTE商用网络。只需粗略观看一下这些TD-LTE运营商名单,就会发现它们其实各有各自的“小算盘”:它们中有的是被迫将原3G WiMAX迁转升级而来,有的是固定宽带接入商将TD-LTE网以“打补丁”的方式用于填补人口***区域或因地理环境恶劣而限制固网宽带开发的空白区域,也有某些市场新进入者针对细分市场出于差异化竞争的市场策略而选用TD-LTE标准。联通与电信的情况,与它们完全不同。

对于2013年12月获得的TDD牌照,可以说,联通纯粹属于“被发放”,因为作为GSM/WCDMA网络运营商,无论是从技术平滑演进、投资的经济性和产业价值链的成熟度,还是从联通高管在证券信息披露时媒体沟通会上的表态来看,4G标准中的LTE FDD都应当是联通的不二之选,中国电信亦存在近似情形。

逻辑错位三:不向中国移动颁发FDD牌照的管制正当性问题。TD-LTE与TD-SCDMA在技术上看基本就是两回事,TD-LTE并非TD-SCDMA的技术演进,TD-LTE不是“中国自主的”标准、而是全球移动通信业界在竞争法约束下以PPP模式共同开发的4G标准。因此,承担“中国自主”3G标准TD-SCDMA发展重任的中国移动,在4G牌照发放时,应当按照WTO技术中立要求和国际惯例,允许其自主选择4G标准。

TD-LTE和FDD LTE是同一技术的两个变体,二者90%以上是相同的。华为、中兴、联想、小米等中国厂商从研发到产品线基本上都覆盖了这两个4G标准。因此,退一步看,即便假定TD-LTE是“中国自主的”技术,那么,中国移动仅投资与运营TD-LTE标准,比只开发和运营FDD LTE标准,最多也只能为整体意义的中国厂商提供10%的“帮助”。另外,考虑到专利权冗长的审批周期、非专利技术在通信系统中的重要价值、芯片等核心元器件的对外依赖、3G/4G时代手机的“多模多频”及向下兼容、中国厂商缺乏***型终端的现状等情况,这种理论上的“10%”在现实中会被大打折扣,可能连“1%”都无法实现,从中长期看,对某些厂商的“帮助”甚至可能是“负”的。

再有,假如中国移动将FDD LTE技术作为唯一或主要的4G标准进行大规模网络投资,其网络规模应当会是全球***的,中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厂商就可以在为中国移动的FDD LTE网络提供适用产品的同时,由于FDD LTE为全球主导4G标准,也可以“顺便”促进有关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的开拓,享受规模经济的效益。但因为中国移动选择了“另类的”TD-LTE标准,这些中国厂商必须面对“另类的”中国市场和“主流的”国际市场等两个不同的市场,尽管TD-LTE和FDD LTE在技术上高度接近,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标准,对财力和人力资源有限的中国广大中小厂商而言,这显然是不利的。

中国移动的用户数量大大超过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同时中国移动所谓高端用户比例更远非后二者所能相比,另外,中国移动在知名度、消费品牌、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大大超过了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FDD牌照不发给中国移动、而只发放给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除了中国自主标准的纠结之外,这一做法的一个理由是通过牌照配置差异,解决或舒缓中国移动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这种具有非对称管制性质的规制举措符合公众利益吗?即使中国移动“大而有罪”,中国移动的8亿用户也不应“受罚”。在中国携号转网制度“有等同于没有”的情况下,中国移动的用户不能像2G时的GSM那样畅享主流技术在网络性能方面的优越性与移动终端的多样性;尽管技术上更先进、更成熟,但是,由于财力等方面问题,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FDD LTE网络性能,可能在相当长时期内比不上中国移动的TD-LTE网,二者的用户福利也会因此而受损。#p#

凭何捍卫大众的“微”权:中国症候的全球解药

与许许多多不存在专门行业监管的产业相比,电信业的一项重要不同之处就是控制市场进入的牌照制度。而电信业之所以存在牌照管理和市场管制,最主要原因是“看不见的手”不能总是保持正常运作的状态,而市场机制的任何失灵都会损害电信用户的权益。电信监管的***要义,是维护电信用户的权益。然而,“看得见的手”的乱舞、乱摸与乱放,也会使电信用户权益遭受难以全面恢复的损害。

中国移动通信市场失衡的根源,在于市场进入制度壁垒所带来的行政垄断。尽管许多电信业基层员工和某些“伪专家”都说中国电信业竞争过于激烈,但是,与美国、印度、巴西等地广人多的国家相比,无论是通过简单计算HHI测算市场集中度,还是运用产业组织经济学中的SCP分析架构进行复杂分析,都会发现中国移动通信市场的有效竞争程度是很低的。美国、印度等国家的经验表明,在适当管制机制作用下,移动通信市场并非寡头垄断市场,是可以进行充分竞争的,有效竞争将会催生更低的资费、更好的业务质量、更广的选择和更多的创新,而全体用户无疑是这种市场竞争结果的***受益者。

“喝过洋墨水”的经济学家华生曾经谈到:“……移动通讯运营商,中国最多搞三四家就不得了了……美国也就是两三家……”(《中国经营报》,2012年10月19日),其实不然,在高峰时,美国持有频谱许可并拥有网络设施的运营商在千家以上,而且在每次频谱拍卖之后基本上都有一批新的市场进入者。在经过并购交易等市场整合之后,总体而言,美国移动通信市场呈现为“金字塔结构”,位于顶端的是所谓全国性的四大移动运营商(Verizon Wireless、AT&T Mobility、Sprint及T-Mobile US),此外还有数百家移动网络运营商,这尚未包括虚拟运营商、MVNOs、转售商等没有RAN的运营商。2011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显示,有27.1%的美国人可以在7家或7家以上移动网络运营商中进行选择,可在6家或6家以上进行选择的比例为76.4%,能在5家或5家以上、4家或4家以上进行选择的比例分别为89.6%和94.3%。

中国人口相当于美国的4倍多,但移动网络运营商却只有三家,而且由于缺少有效的携号转网制度,对于众多不愿变化号码的用户来说,事实上仅有一家运营商可以选择,这与独家垄断时代用户只能无奈面对“用和不用”二选一的窘境相比,仅有少许质的差异。

退一步看,如果说由于众所周知的中国特色,美国模式暂时无法借鉴,那么,对于中国移动FDD牌照申请,作为电信监管机构,工信部也不宜“一拒了之”,而应当提升监管的艺术性,不再将答案简单地局限于“Yes”或“No”,而是参照发达国家规制经验,考虑能否以附加条件形式授予中国移动FDD牌照,比如附加有“日落条款”约束的中国移动向电信和联通提供4G数据业务漫游服务的要求、根据电信和联通的请求提供国家铁塔公司所不能提供的网络设施共享服务、以合理与非歧视的方式为电信和联通提供4G批发服务(即电信和联通作中国移动的4G虚拟运营商)等等。这样,就可能消除或者缓解“看得见的手”矫枉过正给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基本上不会对中国移动的8亿用户构成直接不利影响。

迷离的目标:4G牌照发放的四大悖论

三大逻辑错位,仅是中国4G牌照发放问题中较易直观感受到的问题。与之相比,下述四大悖论虽然表现的更为间接,但是消极影响却更广、更深或者更不易察觉。

悖论一:促进GDP增长。欧美等国家在发放移动牌照时通常并未将带动GDP增长作为直接的政策目标,中国则不然。2009年1月,中国发放了3G牌照,而促成事件是当时国际金融海啸所引发的全球性经济危机以及对中国经济下滑的担忧。在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背景下,2013年12月TDD牌照的颁发和此次FDD牌照的发放,都把拉动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与促进信息消费作为重要的政策诉求。

由于所获得的牌照并非所想要的牌照,所以3G时中国移动对TD-SCDMA网络投资与建造的消极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而中国电信则以“走捷径、低投资”的方式开发3G网络,只有获得心仪WCDMA牌照的中国联通不遗余力地进行3G网络部署。在获得TDD牌照后,尽管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被监管机构允诺未来允许进行LTE混合组网,但它们TDD网络投资与开发,也是“雷声大、雨点小”。

悖论二:先上飞机、起飞后空中再售票。牌照发放时点,本应是移动通信市场结构性嬗变的起始点。国际上从牌照发放到正式开始商业运营,需要跨越从网络开发规划与设计到进行网络测试约十余个步骤,而且其中有些步骤不能完全交叉开展,因此整个周期少则需要8、9个月,长的因涉及到频谱清理或须进行基础性的标准化工作等复杂事项而长达2、3年,中国3G比这要短得多,而4G时代,中国移动TD-LTE网络从获得TDD牌照到北京等城市开始商业运营,仅用了一天时间,简直是创造了全球通信业的最快记录。

造成这一怪状的原因是中国特色的电信管制制度,主要是在牌照发放之前很早就已经为三大运营商划定好了各自的具体频谱、并允许运营商进行规模化试验,而运营商在牌照颁发时往往已经投入了巨资进行网络开发,具备了“牌照发放之时就可进行网络商业运营”的条件。此时不发牌照都变得不可行了,否则至少会被扣上因失职而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这一模式不仅使政府“通过牌照发放、带动GDP增长”的政策目标打上了折扣,更有违于电信法中许可制度创立的初衷。#p#

悖论三:揭开牌照的面纱,洞察牌照真相。尽管“牌照”一词在中国各类传媒中被广泛使用,但是,“牌照”一语属于外来词,除了汽车牌照之外,中国法律法规中很少使用“牌照”一词,而更多采用“许可”、“授权”或“特许”等术语。移动通信牌照(许可),其实等于“基础电信经营许可+频谱许可”。基础电信经营许可,实际上就是一张“纸”,理论上讲,可以无限量地发放,不存在限定颁发数量的客观因素,而是谋求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选定“剩者”,但频谱(许可)则不然,属于稀缺资源,由于受到可用频谱总量的限制,能够提供给移动通信业使用的频谱是十分有限的。可见,频谱是移动通信牌照的核心、而非附庸,这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全球移动通信事业起步时就已经形成的国际共识。然而,在这一点上,就中国而言,无论是《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还是过去十几年间移动通信牌照颁发实践,都还停留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国际惯例”上。

稀缺的移动通信频谱,通常需要在众多频谱许可申请者中选择数量非常有限的申请人,以完成频谱指配。选择方法包括“先来先得”模式、抽签模式、选美模式(又称为评比模式或比较听证模式)及拍卖模式等。近十余年来,拍卖模式已经成为各国频谱指配的主导方法,而选美模式等其他方法,通常仅作为特殊情况下所采用的特殊方法。需要指出的是,中国1G、2G、3G及4G牌照的发放方法,不要说拍卖模式,就连市场化程度次高的选美模式也都没有使用过,而是“一直坚持”采用早就被国际电信界所摒弃的“申请-批准”模式,即运营商向频谱管理机构(电信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由后者直接进行审批。不过,从法理上看,这一做法存在着“有法不依”之嫌,因为《电信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而无论是3G牌照的发放,还是TDD牌照与FDD牌照的颁发,都没有进行招标。

频谱被称为移动通信业的“氧气”,自进入移动互联时代,随着移动数据业务的爆炸性增长,运营商愈来愈感到“频谱不够用”,大多数运营商都遇到了频谱短缺的困难,频谱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频谱紧缺已经成为困扰移动数据业务持续发展的瓶颈性因素,这直接导致频谱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中价格的飙升。2015年1月29日结束的美国AWS-3频谱拍卖,总共只有65 MHz频谱且其中15 MHz是只能用于上行而大大影响使用价值的频谱,却拍出了450亿美元的天价。

Vodafone与咨询机构K-Island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移动通信运营商所承担的频谱费几乎是全世界***的,按可比指标(e/MHz/population/ARPU)计算,仅为印度的四分之一。这意味着国际上价如黄金的移动通信频谱,在中国被以白银价授予了三大运营商享用。不过,由于频谱费只是移动运营商的一项成本,运营商的综合成本则取决于其公司治理、管理能力等因素,因电信央企内部贪腐、组织架构陈旧落后、管理与运营的低效、冗员与人浮于事等,而向电信消费者所转移的“广义成本”可能要比天价频谱竞买费用高得多,另外移动运营商在业务定价时也需要考虑市场竞争状况、跨界替代(如OTT对短信、话音的替代)、营销策略、网络经济的内在规律等事宜,而非纯粹基于成本,所以,价格低廉的频谱费,并不意味着中国移动通信业务的价格低廉。事实上,与市场竞争惨烈、采用频谱拍卖模式且竞拍额很高的印度相比,中国的移动资费可以称得上“天价”了。

悖论四:技术中立的笃信与坚守,在彷徨犹疑中迷失。据研究,至少自1996年开始,与IT技术相关的标准,在所有行业全部新标准中的比例就超过了50%。这主要是因为在信息经济时代,产品或业务要在全球范围实现互通性就必须以标准化作为保证。

从对运营商经营的影响程度看,标准有大小之分。大标准是对运营商经营有着实质性影响的标准。电信业的资本密集、沉淀成本与资产专属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快速技术变革与显著的代际更迭等特征,意味着重要标准的选择对运营商的经营和市场地位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就移动通信业而言,代际标准是大标准中的“大标准”,代际标准的选择,甚至决定着运营商的生与死,1G、2G、3G及4G都是这样。在移动通信市场,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主要集中在网络性能质量与覆盖、套餐设计与业务定价、手机等终端多样性与性价比、产品与业务的种类、客服质量、品牌影响力、资本资源等七个方面,其中前四项均与运营商选定的代际标准密切相关,后三项也都多多少少地受到代际标准的影响。因此,全球移动运营商无不对代际标准的选择慎之又慎。

工信部既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又承担着电信监管职责,因此,技术中立的痛点是,电信制造业的产业政策与广大手机用户的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从国际上看,即使是无须受政府产业政策影响的独立电信监管机构,若任由其为运营商选择和指定技术标准,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缺乏透明度的冗长决策程序、没有普适性的选择标准的“标准”、无须为标准选择错误所产生的市场后果承担经济责任、政治上的投机主义、法制边缘的游说等问题或情况,那么,从程序到实体都难以保证这种标准选定方式的正当性,确保结果符合公众利益。因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WTO谈判过程中,各国关于标准选择问题就已经达成了共识,即所谓技术中立原则。因此,技术中立原则,既是WTO所确定的国际法义务,更是确保手机用户幸福指数的基石。#p#

在中国,包括TD坚定支持者李进良先生在内的所有人士对美欧所谓违背技术中立原则的指责中,都忽视了这样一项重要时点:所有指控事实即使都成立,也都是发生在WTO相关法律文件对有关国家产生法律约束力之前。

欧盟在1G时没有指定强制的标准,结果很糟糕,市场有些失灵,导致多种网络制式并存、很难进行国际漫游,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影响国际贸易的开展,因此,泛欧2G标准的启动较早,并将GSM作为强制性标准。在随后的3G和4G时代,技术中立原则已成为WTO的要求,欧盟基本上遵守了这一原则。

与欧盟不同,美国1G时,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技术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强制要求,但其目的与支持美国本土制造业无关,而是为了确保拥有大量电信设施的固网运营商不以标准为武器限制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制订美国2G(PCS)管制规则时,FCC就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从那以后,除了个别延续下来的司法诉讼案件之外,FCC始终遵守着这一原则。

作为欧盟的2G强制标准,GSM在欧洲及全球都取得了***成功,在多项市场指标上把主要竞争标准CDMA远远甩在后面。同时,凭借技术上的连贯性等因素而顺势将优势延伸至3G标准WCDMA上。在2G与3G时代,GSM和WCDMA分别成为欧盟的单一标准,前者系法定标准,后者是事实标准。

与欧洲2G时指定强制标准相比,美国情况恰好相反。从2G开始,在FCC技术中立原则下,美国运营商就可以自主选择标准,结果是2G与3G时代,都至少有4种以上标准在进行惨烈竞争,运营商不仅自己决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标准,还有权进行后续技术标准的升级乃至于技术标准选择后市场竞争不利时的标准转换。不过在出现“被迫性标准转换”的情况时,标准选择错误的后果,可不是仅仅限于市场的惩罚、公司市值暴跌、股价长期低迷或者成为被并购对象,某些公司的结局可能比《红楼梦》中贾府被抄还惨:大规模裁员、高管被炒鱿鱼、董事下课、股东则在进入破产保护程序后被债权人“轰出公司大门”。

硬币是有反正面的,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以“非技术中立”原则大力扶持GSM标准,使得欧盟一度在2G(GSM)乃至后来3G(WCDMA)市场发展方面领先于美国,但是,进入4G时代,美国移动通信业的各项指标已经全面、大幅度领先于欧盟,主要原因就是美国自2G开始、以比欧盟提前一代的时间跨度、更早地遵循了技术中立原则。基于标准的异质性竞争,虽然使美国运营商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风险,但是在标准演进方面它们表现的更为积极主动,有时甚至相当激进,而这大大提高了市场竞争水准。

从1G到4G,作为全球移动运营商中的佼佼者,中国移动的标准选择却是颇具几分悲剧色彩,令人唏嘘,因为最终使用的标准都与其初衷、意愿或期许相背离。1G时,采用的是“欧洲的技术、美国的频段,结果是非驴非马”(吴基传语)。在2G启动时,中国移动的前身原本计划采用技术更为先进、但商用进程比GSM落后1-2年的CDMA标准,但由于1993年刚刚创立的联通选择了GSM标准,中国移动的2G标准部署被打乱,为了迎击联通的竞争,中国移动改变了标准战略转而采用GSM技术大规模建网。业内有一种观点认为,假如联通晚成立1年左右,那么无论中国联通选择哪一种2G标准,中国移动都会采用CDMA技术而非GSM标准,这将会根本性改变CDMA与GSM之间的全球竞争格局,甚至完全颠覆二者后来形成的市场地位。3G时,尽管WCDMA是全球GSM运营商的不二之选,但中国移动由于承担起发展“中国自主标准”TD-SCDMA的重任,而与WCDMA失之交臂。进入4G,TD-LTE其实是中国移动的次优选择,而LTE FDD才应当成为***,但“讲政治”的中国移动最终将错就错地假戏真唱。

TD-LTE在国际上原本称为“LTE TDD”,在中国“带动下”,国际上将LTE TDD称作TD-LTE的情形也已变得较为常见。中国基本上从一开始就把“LTE TDD”称为“TD-LTE”,这可绝对不是简单的变换前缀或位置颠倒的语法问题,而是隐藏着深深用意的刻意行为,即向不懂技术的国人发出强烈暗示:TD-LTE是“中国自主3G标准”TD-SCDMA的4G升级版本。

截至2013年底,中国移动TD-SCDMA全网累计基站总数达43万座,网络累计总投资超过1,500亿元。2013年,TD-SCDMA关键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还获得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但问题关键是,TD-SCDMA作为国家的一项重大公共政策,毕竟是与技术中立原则相抵触的,中国移动及其广大用户乃至中国整个移动通信业都作出了重大牺牲。因此在4G LTE牌照发放之前,若是要继续执行“反技术中立”政策,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是首先要对TD-SCDMA国家政策进行全面、客观、即时、公开、透明的评估,分析和确定当初设定的政策目标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出现了哪些有违公众利益的新问题。如果最终认定中国3G政策真的非常正确并足以推翻过去二十年以来国际上关于技术中立的共识,那么,中国甚至有必要强烈要求WTO修订乃至完全删除技术中立原则,并将中国特色的“技术不中立”原则进行国际推广!

面向5G的反思与期许

大致在1995-1998年期间,国际上在争议3G牌照发放是否必须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时,支持者经常列举的负面案例,就是日本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为了促进本国电信制造业发展、并将美欧公司排除在日本2G市场之外,而采用了封闭的、最终仅在日本规模化商业运营的2G标准PDC。全球通信界公认,日本2G时代技术标准的国家产业政策是失败的,因为日本2G设备与产品市场是守住了,但大多数日本通信公司由于没有充足资源同步研发针对全球主流2G标准GSM和CDMA的产品而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不过,日本学习与纠错能力还是很强的,在3G时放弃了所谓自主技术而采用了国际主流标准,成为发达国家中首批进行WCDMA商业运营的国家。

日本的前车之鉴,并未影响中国移动通信业自主创新进程中以“走捷径”思维所确定的路径抉择。中国3G时代的TD-SCDMA与日本2G的PDC,尽管时间间隔了近二十年,但所采用的政策路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TD-SCDMA产业封闭程度比不上日本2G,而且产业链的某些关键环节还对外资公司存在着很高的依赖,即“自主程度”比不上日本。或许,***历史性遗憾,还是在4G时代,中国没有像日本在3G时代对待其2G政策错误那样,对错误政策进行果断切割——更何况从技术血统看,TD-LTE根本就不是“亲生子”!

2020年5G商用已经可以预期,由于竞争激烈,也不排除商业运营日的提前。还会出现“中国自主的”5G标准吗?应当承认,在中国一切皆有可能。

当年TD“圣斗士”李进良先生“开征手机税补贴资助TD”的主张,遭到了大多数网友的痛斥,这表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并未简单地将“虚幻的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具体的经济利益”之上。

在移动互联时代,手机俨然已经演化为人的新器官,如何呵护、保证与提升这些“新器官的功能”,应当成为敬畏市场的监管者发放牌照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而这需要监管者重温电信许可制度之本义,拿出政治魄力向电信许可制度的基本面进行勇敢地回归。

责任编辑:林琳 来源: 白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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