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神州数码董事长郭为提出两项议案,就涉及数据开放共享和智慧城市建设。
郭为表示,2014年,在俞正声主席的主持下,全国政协就大数据及其应用召开了有关部委参加的专题例会。但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对此他做进一步的反映:
一、数据开放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深入应用、云计算走向成熟,以及智能手机为代表的信息设备大量普及,中国社会初步形成了信息社会的雏形,为中国的产业升级、社会转型、改革创新奠定了基础。但也对数据信息的安全与共享应用产生了强烈的需求。因此,迫切需要针对数据开放采取从立法、建立标准、展开执行监督等一些列的措施,一方面规范数据开放,另一方面形成数据开放的倒逼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实施数据开放。
二、数据开放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许多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只有共享的数据资源,才能释放数据的价值,因此,不重视数据开放,也不关心部门之外的数据需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些数据富集部门将数据视作部门私产,不愿意开放,或者希望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或主导权。
一些较为权威的部门,出于数据安全的惯性使然,不愿意开放数据。
这些意识问题严重阻碍数据开放与共享,影响政府的综合治理水平,应引起各级政府一把手的高度重视。
三、客观因素造成的数据开放壁垒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的信息化是以部门为中心展开的,客观上形成了行业垂直的信息化体系,在地方上形成了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数据开放需要纵向层层审批,造成了信息在一个区域平台共享的难度。
数据开放是一个新兴事物,缺乏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开放标准,形成许多地方不知道怎样开放,开放什么,开放程序是什么、管理方式、考核评价标准是什么,等等。因此,地方推进上无所适从。
行业、区域发展水平不一致,造成信息化能力差异很大。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空缺,也形成了一些部门没有信息化动力,许多数据还仍然以纸质材料的形式存在于档案库中,没有数据化,更谈不上数据开放和数据服务。
数据安全方面的认识不一致,责任体系不清晰,造成许多部门不愿意开放数据,或以安全为由拒绝开放数据。
四、数据开放的实施建议
1. 展开数据开放的立法工作,通过人大立法机构,建立数据开放立法推进委员会,尽快启动数据开放立法,建立数据开放标准、界定数据开放边界,确实有效地建立数据开放的法制基础。
2. 用信息化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产品),倒推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化,从而建立数据开放的基础。税务、工商等部门之所以信息化程度高,与他们有巨大的社会服务压力有密切关系,信息化落后的部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缺乏,而造成信息化动力弱,提高服务能力,将逼迫这些部门加快信息化的步伐,增强数据开放意识。
3.在一些城市建立城市试点“城市数据资源管理中心”,在网信办的监督下,运用PPP模式,以企业为建设和运营主体,将政府、社会的数据汇聚和管理,建立城市级开放数据的统一管理平台,为数据应用创造条件。
4.从立法上,将政府内部网和“城市数据资源管理中心”的安全边界划分清楚,由“数据资源管理中心”从法律上承接其所承载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政府内部网的信息安全由各数据采集应用部门承接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明确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
5.充分利用“数据资源管理中心”的公益价值,服务于民众、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创业者利用数据资源创新创业,支持传统行业利用数据资源转型升级,通过数据资源全社会(政府、企业、个人及社会组织)的共享共治,服务与中央提出的创新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的目标。
原文链接:http://news.hexun.com/2015-03-09/1738703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