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百度告360文档抄袭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此前,一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文档不享有著作权,360不构成侵权,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百度公司一审时诉称,百度站长平台于2011年9月16日上线,其中百度站长平台帮助文档、百度sitemap(网站地图)工具帮助文档是原告创作的,旨
在帮助广大第三方网站经营者创建和提交sitemap数据的参考信息,具有***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百度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
回访:一审百度败诉
360公司未经许可及授权,抄袭百度创作的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构成侵权。由于双方存在同业竞争,360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360公司辩称,百度公司声称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百度公司也不能证明其是作者。360公司网站的内容与百度公司的内容并不相同,双方相同或近似的内容,都是遵循行业通行的标准,奇虎公司也是自己创作的。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档不符合***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60公司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一审败诉后,百度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庭上继续辩论
庭审中,双方对于百度公司涉案文档是否具有***性、百度和360文档相比是否相同或近似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据悉,谷歌公司于2005年之前就推出了sitemap应用及协议,其后雅虎、微软等网络公司相继支持sitemap协议,并建立 sitemap官方网站,该网站上载有sitemap介绍、sitemap0.9协议文本、服务条款等内容。百度公司与360公司各自运营的搜索引擎均支持sitemap协议。
百度公司认为,不同搜索引擎sitemap是不同的,百度对此进行了更新。sitemap规范特别多,百度进行了个性化的改良。通过百度与谷歌的文档对比可以看出,百度的涉案文档没有被公开,具有***性。
360公司指出,谷歌提出了sitemap创意,百度和360公司等已没有创造的空间。无论百度涉案文档所使用的代码、代码定义,都不影响谷歌等著作权,百度对sitemap技术没有创造性的贡献,文档的表达形式没有***性。
对此,百度公司表示,360公司称技术是通用的,百度没有进行创新,但此案涉及的是著作权纠纷,公司要求保护的就是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公司文档与谷歌等均不同,但360公司与百度公司是一样的。代理人认为,360公司可以使用其他表达方式且不影响它的功能,代码是程序员的文字也应该进行保护。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