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虽然看起来目前的商标纠纷是苹果躲不过的一劫,但是本该焦头烂额或心急如焚的苹果,似乎并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惊慌?那么苹果公司可以祭出的撒手锏是什么?也许苹果想的是:要么输不了官司,要是输了也得“嫁祸”于另外两个冤大头。
一、情况看似复杂
苹果这次并不轻松,在其与深圳唯冠的官司初审败诉后,接下去就等着2月29日iPad商标案二审的开庭。在这之前,比苹果似乎更着急的大有人在,有媒体甚至用“蚁象较量”来形容此次纠纷。
情况看起来似乎也越发复杂。深圳唯冠摆出一副“不告倒苹果誓不罢休”的姿态,向全国多个省市工商部门起诉苹果iPad侵权,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已经将苹果iPad下架,一些网上商店也采取了下架措施。
同时,最近媒体报道称,深圳唯冠一方面继续扩大投诉范围,另一方面放出了一些新言论,称,2000年唯冠开始在全球推广唯冠生产的iPad平板电脑,而当时苹果连iPhone都没推出来。“事实上,苹果公司正是在香港看到我们的产品后,才受启发做触控屏。现在在唯冠的库房里,还有唯冠iPad的存货,所以唯冠根本不存在抢注商标的嫌疑。”
乍一听,感觉苹果公司似乎不仅是iPad商标的侵权问题,还有了“剽窃”深圳唯冠“平板电脑”设计的重大嫌疑,因为他们提到苹果看了他们的产品后才“受启发”。#p#
二、苹果不慌
在遭受如此大的危机之时,一般的公司早就手忙脚乱或惊惶失措了,然而苹果公司此时却似乎并不示弱,甚至被深圳叭冠形容成“态度傲慢”,那么为啥苹果表面上没有表现出惊慌?
其实,看看长时间不回应之后的苹果给出的一点小回应便知。他们最近回应说:“多年前,我们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IPAD商标权。唯冠拒绝承认和履行涉及中国部分的协议。香港法院已支持Apple。我们在中国大陆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然而,深圳唯冠立即予以反击称:苹果公司的声明是试图误导公众。苹果公司是从台湾唯冠购买的IPAD商标权,却指责深圳唯冠拒绝履行协议。此前,苹果公司的确已在香港起诉深圳唯冠,但香港法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何谈支持?况且,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权属应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
问题的焦点正集中于此。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称: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被告深圳唯冠公司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p#
三、找冤大头
也许有人支持深圳唯冠,认为唯冠很冤,因为苹果“盗用”他们的商标在全球疯狂吸金;也许有人认为苹果很冤,因为是他们通过自己的畅销产品将iPad价值得以体现,且在已经购买了相关商标使用权后反复被拿出来说事。然而,陈永东认为,真正的冤家也许是苹果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及台湾唯冠。
如果要分析为何苹果公司面对可能100亿元的罚款都不惊慌,那么可能的情况只有两种,要么他们相信输不了官司,要么他们认为输了这钱也得他们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或台湾唯冠来出——他们或许就将成为冤大头。
试想,让这些苹果公司惹上官司的主要不就是这两家人吗?
对于苹果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而言,他们当初在苹果下属公司向台湾唯冠购买IPAD商标权时,难道没有料到现在可能发生的问题?难道不慎重核实当时购买的商标权在中国大陆是否有效?如果这点儿都做不到,那就小儿科了,那还有资格做苹果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更何况,苹果公司应该也会与法律事务代理公司有相关协议,如果出现法律纠纷,若不是苹果公司的责任,那么法律事务代理公司就有相应的责任。
对于台湾唯冠公司而言,当初在将IPAD商标出售给苹果下属公司时,难道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商标权的适用范围?通难道敢大言不惭地胡乱夸下海口?难道台湾唯冠没向苹果公司及相关代理人说清这个问题就草率了事?双方都不核查商标权适用范围这么重大的细节问题?难道不在相应的协议中明确强调这一点?
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否定,且不论苹果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及台湾唯冠还有没有颜面再在这个世界上混,那么即使苹果二审败诉,他们完全有可能、有理由将责任都归结到这两个冤家身上!
当然,陈永东还是不提倡相互结冤的做法,毕竟“冤家宜解不宜结”,毕竟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但是,如果苹果输了官司,苹果要求他们的法律事务代理公司及台湾唯冠一起为他们交“罚款”也在情理之中——因为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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