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8月份,Oracle公司宣布让操作系统上的Java分销许可证“退休”。2006年Sun公司宣布Java开源后就创立了该非自由/免费许可证,允许Linux分销商在他们的Linux发行版上打包和分发Java版本,目的是确保用户方便地访问SunJava以推动OpenJDK的发展。
随着Android智能手机阵营的崛起,Oracle和Google之间关于Android平台的专利诉讼已经陷入混战中。已有研究者提出“AndroidJava”的观点,认为Android和Java平台之间的关系是使用“版本”的概念。
随着Android知识产权纠纷的日益扩大和升级,在经历了苹果和微软公司发起的“专利战”后,Oracle公司掀起的“合同战”也即将上演,这也让国人了解到了WTO中的世界知识产权规则。
其实,在开源软件运动的早期,由于缺乏实际的判例,开源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如何适用财产、合同和侵权法的问题一直受到业内的关注,直到2006年,开源许可证作为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Wallace诉IBM公司一案中才被确认,而被应用于linux操作系统的“GNU”,可向下游用户依据软件许可而收取费用的争议直到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ROBERTJACOBSEN上诉案中给出了判决,从这一判决中,我们也许能够看到美国法院法官在看待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的“逻辑”:
“我们认为,著作权人有这样的能力去决定将某些作品免费提供给公众,甚至是以“开源”著作权许可的方式来支配和控制某些作品未来发表权和修改权的行使。”
“开源软件项目邀请来自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程序研发人员进行软件代码审核,之后进行相应的修改,进而实现优化升级。通过这种合作,软件程序能够频繁地被编辑并且能够快速地排除故障,相对于著作权人单独地去完成所有的工作内容,极大地降低了成本。”
“在交流和考量这些合作成果的过程中,著作权人允许用户在保证下游用户的正常使用并保证代码能够易于取得的前提下,对软件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和发布。通过要求用户对于许可和相关信息进行复制和重述,著作权人能够确保重新发布的计算机代码的接收人可以了解权利人的身份以及原始权利人的授权许可范围。”
“依照公共许可创作和发表著作权作品所蕴含的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重大价值,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的许可版税的范畴。例如,程序研发人员将他们编写的程序中的某些部分免费予以提供,那么可能就会带来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同样地,程序研发人员或者是公司可以通过推出开源项目来提高他们在国内甚至是国际上的知名度。”
其实,开源软件适用著作权法,作为“财产”一直受到保护,美国加州地方法院也认为,“开源许可是一种十分广泛的非独占许可,该许可在范围方面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并不会产生所谓的著作权侵权的责任”。
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则认为:“虽然开源许可没有直接的金钱交易过程,但是并不能就此推断开源许可就不存在经济对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即对基础作品进行编辑,那么即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从理论上讲,英美的合同法中条款分为“条件条款condition”和“保证条款warranty”。条件条款是合同中的实质性重要的条款,一旦被破坏,受害方就有权利提出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在保证条款情况下,受害方只能提出索赔而不能终止合同。业内人士认为,甲骨文公司让原有的许可证“退休”,实质上等同于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撤销了先前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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