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谷歌安卓(Android)操作系统中的部分基于BSD软件许可协议的发布的程序文件因使用了基于Linux系统的程序文件,但未开放软件源代码而涉嫌违反了GPL开源软件协议。但迅速有Linux专家称谷歌的行为只是调用程序接口,不存在侵权问题 。上面的新闻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还是很有意思,有商业价值,下面就解读下此案,欢迎大家指正。
推荐阅读:Android 3.0——蜂巢的世界
一、 GPL 协议、LGPL协议与BSD协议的法律区别。
简而言之,GPL协议就是一个开放源代码协议,软件的初始开发者使用了GPL协议并公开软件的源程序后,后续使用该软件源程序开发软件者亦应当根据GPL协议把自己编写的源程序进行公开。GPL协议要求的关键在于开放源程序,但并不排斥软件作者向用户收费。虽然如此,很多大公司对GPL协议还是又爱又恨,爱的是这个协议项下的软件历经众多程序员千锤百炼的修改,已经非常成熟完善,恨的是必须开放自己后续的源程序,导致竞争对手也可以根据自己修改的源程序开发竞争产品。
正因大公司对GPL协议在商业上存在顾虑,因此,另两种协议被采用的更多,***种是LGPL(亦称GPL V2)协议,可以翻译为更宽松的GPL协议。与GPL协议的区别为,后者如果只是对LGPL软件的程序库的程序进行调用而不是包含其源代码时,相关的源程序无需开源。调用和包含的区别类似在互联网网网页上对他人网页内容的引用:如果把他人的内容全部或部分复制到自己的网页上,就类似包含,如果只是贴一个他人网页的网址链接而不引用内容,就类似调用。有了这个协议,很多大公司就可以把很多自己后续开发内容的源程序隐藏起来。
第二种是BSD 协议(类似的还有MIT协议)。BSD协议鼓励软件的作者公开自己后续开发的源代码,但不强求。在BSD协议项下开发的软件,原始的源程序是开放源代码的,但使用者修改以后,可以自行选择发布源程序或者二进制程序(即目标程序),当然,使用者有义务把自己原来使用的源程序与BSD协议在软件对外发布时一并发布。因为比较灵活,所以BSD深受大公司的欢迎。
二、谷歌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争议的问题实质。
有了以上的基础性介绍,这个事情就比较清楚了:谷歌最近以BSD软件协议发布了Android软件下的一个程序库,该程序库中有软件调用了基于LGPL,也就是GPL V2软件协议项下的程序。因此,有律师称该行为涉嫌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但资深Linux软件专家称,谷歌的行为符合LGPL协议,其调用软件程序接口的相关内容无需开放源代码。因此,本案的核心就在与:如果在谷歌相关的程序中包含了Linux的相关软件源程序代码,谷歌就涉嫌违反开源软件协议,但如果其只是很规范的调用了Linux的相关软件程序,则不构成违反开源协议。
“杀人”需要“诛心”
阅读本案相关的英文报道,有一个很有趣的事实,西方也流行“诛心之论”,用比较直白的语言说就是“你曝光谷歌违反开源协议的动机是啥?”。开源社区的程序员们发现,最初曝光此事的律师与微软公司关系密切,他们甚至还找到了这个律师在互联网上删除其与微软相关工作、合作记录的证据。此时,事情的推论就很简单了:这是微软最近打击谷歌Android软件的系列行动之一,因为除了本案,微软还以专利侵权为名起诉了使用谷歌Android软件的富士康和摩托罗拉两家公司。
***,开源软件是一个程序宝库,里面包含了很多程序员千锤百炼的各种知识成果,开源软件协议种类很多,虽然国内的公司似乎比较偏爱GNU协议,但国内开发者不敢立刻把***的工作成果代码开放出来的现实说明其未必符合中国国情。建议大家可以多研究其他开源软件协议,如LGPL、BSD、MIT等等。关键是符合目前国内的市场竞争格局以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