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鸡IT培训机构以10万年薪骗取数十万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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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10万,还能去印度深造”,对于迫切希望找到一份工作的不少青年来说,这都是一个难以拒绝的诱惑。但是,诱惑往往也会变成诱饵。

“年薪10万,还能去印度深造”,对于迫切希望找到一份工作的不少青年来说,这都是一个难以拒绝的诱惑。但是,诱惑往往也会变成诱饵。

近日,石世学等年轻人致电本报称,他们被“野鸡培训机构”——北京赢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以高薪和深造为诱惑,骗取了数十万元学费。

“年薪10万”的诱惑

石世学欲哭无泪。

在收取了高额的费用后,培训机构负责人于洋再也不见了踪影,“毕业后年薪5~10万”的美梦,瞬间变成了噩梦。石世学说,“我以后都不知道怎么活下去”。

石世学第一次见到于洋,是在“房山中国信息大学”,彼时,他是这所“民办非学历普通高等学校”的一名学生。

“于洋当时来我们学校做IT讲座,然后借机宣传该公司‘先就业后培训’的高薪工作。”“保底年薪5至10万,40%%学员年薪超过10万”。

如此宣传,对一心想在北京打天下的“农村娃”石世学来说,不啻为一个巨大的诱惑。在劝说了家里人好长时间后,他向于洋缴纳了1.53万元培训费,并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以及一份《就业合同》。

培训结束后,这家叫做“北京赢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赢科”——记者注)的培训公司,并没有像他们在与学生们签订合同时宣称的那样,为他们安排工作。

“他让我们回家耐心等着,说很快就为我们发毕业证并安排工作。可是,一连几个月过去了,我才发现,这只是一场美梦。”石世学说。

经历相同的,还有项俊。2008年6月高中毕业后,他从安徽农村来到了首都北京,一直做兼职、打小工。项俊无意中看到沿街发放的小广告,彩色的广告上写着:北京赢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长期合作,广告还称,“参加培训的学员都发‘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的毕业证书,而且有机会去印度一流大学继续深造。

“想通过找一份体面的工作过上更有尊严的生活,这种愿望很强烈。又没有其他渠道可以让自己从底层变成白领,遇到这么好的机会,就把它当成救命稻草了。”项俊说。

但是,赢科教授的课程却令项俊异常失望。“赢科公司所教的课程,虽然很主流,但是,本应教授的课程的70%%~80%%被删掉,而剩余的20%%~30%%课程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发的课件,几乎是学员自学。”

赢科公司总共招收了3期学员,近30人。每期学员交纳1.3万元至2.1万元不等的学费。学员中最大的26岁,最小的仅20岁,大多来自农村。项俊的同学有:江西乐平中堡村的董生乐、黑龙江鸡西西山委的王帅、山东诸城梦瞳镇的陈学智、内蒙古武川哈乐镇的张鹏鸽,等等。

项俊说,一些学员发现被骗后,因为不想多事,就离开了北京。最后留在北京的,还有10多个人。

“这么多学费被骗、不敢跟家人说,没有毕业证、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生活来源”,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加严酷的生存考验。#p#

“印度学院”的真面目

在赢科公司的材料上,记者发现了这样的宣传:“赢科IT与印度著名的软件培养机构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AIITM)建立了战略联盟合作培训关系。”

那么,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是一个什么样的大学?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记者登录教育部官方网站,找到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被批准设立、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名单,发现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不在名单中。

记者在北京市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名单中,也没有发现这所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记者在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上查询后发现,所谓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也不在此列。

为了解这所外国软件培训机构的真实情况,记者还致电印度驻华大使馆,相关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并不了解这所学校。

通过调查认定,所谓印度亚洲信息技术管理学院,原来是个“野鸡培训机构”。

记者通过北京赢科前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获悉,该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成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

“有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表面给人合法的错觉;与学员签订《培训就业合同》,是为自己披上行为合法的外衣;临时聘请老师给学员上课,使学员产生更加‘真实’的错觉。”被骗青年集体维权代表律师称。#p#

急转直下的青春

今年23岁的石世学,来自贵州省独山县的一个小村庄。

石世学怀念他的家乡,那里“山清水秀,空气新鲜,人与人没有太多的勾心斗角”。但是,他不愿意一直呆在农村,“没有很多工厂,没有高楼大厦,也见不到奥迪、宝马”。

“可是我有我自己的想法,我有我的理想和目标,我不想一辈子窝在村子里没有出息。”他最大的目标,就是实现自己的“财务自由”。至于什么是真正的“财务自由”,他也说不出来。

由于与赢科签订了合同,石世学无法找到全职工作。目前,他在一家资本管理公司找到一份做业务员的兼职。“没有底薪,只有提成,可是半个月过去了,还没有任何业绩。”由于兼职拿到的报酬根本不够支付在北京生存的开支,所以,每次有大的开支,他都得向朋友借钱。

他至今没有把自己被骗的事情告诉家人,因为告诉了,家里人也不会相信。“我已经没脸再跟家里要钱了,现在只能靠借朋友钱东拼西凑过日子。”

“我每天早上一起来,想到的就是挣钱、还钱。”他每天都与巨大的压力和恐惧相伴,不敢想象明天、后天的日子,只能拼命地去找一些事情做,来“麻痹自己”。

这个总喜欢“自称孩子”的孩子,在经历一系列事情后,却明显表现出和其他“孩子”不一样的成熟与冷漠。#p#

漫漫维权路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一个公司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大致的流程如下:首先,企业法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应在注册资金、师资、校舍等多个方面符合法定的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后报请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再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账号,到物价局申领“办学收费许可证”;最后,还要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在完成上述批准登记并将培训机构刻制的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对外开展招生培训业务。

据上述律师介绍,赢科公司没有到教委申办“民办培训机构”,在教委没有登记备案。

石世学和培训班的其他同学一起去赢科论理,却发现,培训地点已经从北京市海淀区搬到了朝阳区的左家庄;他们反复拨打负责人于洋的电话,却再也联系不上;他们去工商部门投诉,却发现这家公司在2009年12月30日变更了企业法人,负责人于洋被免去了执行董事的职务。

这群受骗者选择维权。他们在网络上四处发帖求救,《谁来救救我们这些被骗的孩子》。但处处碰壁,令他们内心惶惑。

一次,他们在公安局门口见到于洋。于洋说:“你们再这样闹下去,公司以前跟你们签订的合同就全部作废,退学费根本不可能,钱我已经花光了。你们最多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我‘合同诈骗’,到时候我申请破产,公安机关是不会给你们以‘合同诈骗’立案的。”

他们向海淀区工商分局反映,请求对赢科超范围经营给予行政处罚。工作人员的回答是:“非法办学归教委管,再说人都跑了,我们没法查证你们的举报,怎么管?”

他们致信北京市教委,得到的回应是,“教委只对在教委登记备案的‘民办培训机构’有执法权,没登记的,我们不能处罚人家。他们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你们去找工商局或公安局。”

尽管如此,石世学始终没有放弃解决问题的希望。在他的QQ签名中,写着这样一段话:“如果你觉得你不幸,那么,世界上有更多的人比你还不幸。”#p#

“野鸡培训机构”钻了法律的空子

对承办该类案件颇有经验的律师苏怀东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为规避教委查处,这类野鸡培训机构一般就去工商局注册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举办培训。

那么,他们又如何逃避工商部门对其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呢?

据苏怀东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据他了解,目前国务院对此类培训机构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他们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避逃了工商局对它的监管。”苏怀东说。

苏怀东还告诉记者,“这类机构有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合法资质,与参训学员全部签订了《培训就业合同》,用《培训就业合同》为将来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预设埋伏。临时聘请老师给学员上课,致使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确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只要公司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就表明资质合法,给学员上过课,说明人家在履行合同,那么,这类案子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不是教育培训合同诈骗。”

“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子如果不大,处理这类案子吃力不讨好,还可能被扣上‘警察插手经济纠纷’的帽子。承办或接案的警官面对这类举报,几乎一律推给法院,让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去法院以合同违约起诉,涉及几十万元,法院执行难比较普遍,加上施骗者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大不了申请破产。”苏怀东向记者坦陈。

据记者了解,这所已经搬迁到左家庄的培训机构目前仍在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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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攀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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