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9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明确了定密权限,并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这部法律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该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定密权限上,法律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保密法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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