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的一天,廖某在某黑客网站花300元买了一个专盗Q号密码的木马,申请了一个新的Q号,并随机在网上搜索网友加为好友,然后将木马病毒种植到这些好友的电脑里。在植入木马病毒成功后,廖某邀请对方视频聊天,偷偷把对方视频镜头录下来,然后用盗取的密码登录对方的QQ,冒充所盗Q号本人身份与其好友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廖某用软件播放之前偷录的被盗Q号真正主人的视频录像,骗取对方的信任,趁机提出朋友有困难需要帮助,让对方打一笔款给有困难的朋友。廖某将事先准备好的以他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账号传给对方,骗取对方财物。
根据廖某供述:从2008年6月开始,他先后在来宾市区、宾阳县上网诈骗6次,骗得现金12900元,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4000元外,其余的全部挥霍一空。由于部分被害人没有报案又无法查明,法院经审理,依据现有证据依法只认定廖某诈骗3次,诈骗金额为4500元。
兴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廖某没有提出上诉。